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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方华 |
时间: |
2014-09-16 16:13:28 |
标题: |
司法拍卖车辆 |
内容: |
院长你好:
首先抱歉打扰了我在淘宝的8.13日司法拍卖买了一辆车车价是36200付保证金2000是帮我弟弟拍的后来我弟弟在这边看了新车所以不想要这个车了因为法院公告8.15日前付剩下的款我一直没有付(手机淘宝突然发现写着1月1日8时截止)我想咨询一下按照哪个截止时间来管理这个车我过了付款期多久后才可以再次拍卖因为如果耽搁时间过久的话车子贬值会更大如果到时要求我补差价的话还不如我现在付款把它买下然后卖掉那样还可以亏损少一点或者说如果这个车一直拖到1.1日后再拍卖那时候差价是否需要我去补毕竟差几个月对车子的价格有很大的影响1.1日后车子就是5年以上而现在是5年内.
拍卖标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购买登记日期 2009年12月14日,行车里程约 公里,车辆识别代号:LSGTB54M09Y138190,抵押情况 无 ,是否营运(否),发动机号9C020472车外廓尺寸 :4345*1690*1507mm1345*1690*1507mm,燃料种类: 汽油 。
盼望您的回复 |
回复: |
你好,留言收悉,你所说的问题,具体情况请与史法官联系,电话:13603706797。 |
姓名: |
孙德申 |
时间: |
2014-08-27 10:43:03 |
标题: |
执行迟缓 |
内容: |
我是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的孙德申律师,张慎风执行一案,我是张慎风的委托代理人。该案是2013年1月立案,至今没有执行过来一分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信息网上查询到的信息却是该案已经执结。我请求领导督促法官加大执行力度并纠纷执行信息网上的错误信息。 孙德申电话:13937034183. |
回复: |
留言收到,我们将关注此案,请说明办案人员。 |
姓名: |
杨盼盼 |
时间: |
2014-08-07 13:25:42 |
标题: |
房屋被房地产占领 |
内容: |
这是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引起的房屋租赁民事纠纷,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就是现史庄村委会所有,2002年3月15日通过签订协议公证处公证。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梁园区谢集镇史庄村委会
>乙方:杨红胜
> 甲方自愿将2.85亩废地租赁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一、租地位置:东至公办室西墙,南北长57平方米,西至谢集粮管所家属院东墙,南北长65平方米,北至货场路边,东西宽32平方米,南至小河边,东西宽25平方米,共计2.85亩(附平面图)
> 二、甲方现将废地上的五间烂房小民房由杨红胜任意安排,但30年后交给史庄村委会。
> 三、租赁期限:从2002年3月15日始,至2032年3月15日止,共计30年,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废地,并将乙方在地面上所建的物业折旧作价给甲方。
> 四、租赁金额:每年1500元整,30年共计四万五仟元整。
> 五、付款方式: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租赁金。
>六、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无权拍卖和转让,但有权建厂、建房、居住、经营,对外承租房屋等权利。
>七、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在此场地的一切经营、居住等事务。
>八、在租赁期限内,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租赁期间如农民与乙方发生争议,由甲方出面协调解决。
>十、以上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有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即日生效。
>
>甲方:梁园区谢集镇史庄村委会
>代表人签字:史家利
>
>乙方:杨红胜
>代表人签字:杨红胜
>
>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 公证书
> (2002)商市证经字第7号
>申请人:
>甲方: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史庄村委会,住址: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
>负责人:史家利 职务:主任
>乙方:杨红胜,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粮管所院内。
>公证事项:废地租赁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废地租赁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废地租赁协议》公证。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责任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废地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史庄村委会主任史家利与杨红胜于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在商丘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废地租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废租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按捺指印属实。
> 直到现在房屋赔偿金没拿到,房地产还想让再拿出4.5万元。 |
回复: |
暂无回复 |
姓名: |
王光远 |
时间: |
2014-05-20 16:16:54 |
标题: |
拖欠工资 |
内容: |
院长您好:本人是一个建筑技术人员,2013年5月~12月为其康城花园5#楼老板任大发打工,至今仍拖欠半年工资不与发放,老板为人特别坏,忘院长大人主持公道。 |
回复: |
你好!你的事情立案没有,具体有哪位法官承办,请详细回复,一便我们帮助办理。 |
姓名: |
李言强 |
时间: |
2014-04-24 20:19:39 |
标题: |
给个电话 |
内容: |
本月21日,你院立案庭接到我以挂号信方式递交的,诉南宁市人民政府 、商城县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行政赔偿一案,如何处理的请给个电话 |
回复: |
请将你的联系方式回复时说明,以便联系问清情况后给你提供帮助。梁园区法院立案庭贺庭长联系电话:13700830008。 |
姓名: |
李言强 |
时间: |
2014-04-24 19:17:31 |
标题: |
回信 |
内容: |
麻烦告诉我本月21日你院立案庭收到我以挂号信递交得诉状处理情况 |
回复: |
请将电话告诉我们,以便联系。 |
姓名: |
赵政权 |
时间: |
2014-04-16 20:14:24 |
标题: |
案件请快审快结 |
内容: |
各级领导请您们一定要重视这件案子,请您核实督办。
案件号:一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 二审:商丘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13商民三终字第461号。 发回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被告为:商丘市供电公司。
感谢王宝剑院长 请案件快审快结 |
回复: |
暂无回复 |
姓名: |
彭阳 |
时间: |
2014-03-19 14:45:34 |
标题: |
原告彭金忠诉被告秦芳全劳务纠纷案 |
内容: |
院长好,
有两件事需向贵院了解一下:
1.《原告彭金忠诉被告秦芳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3)商梁民初字第1836号,该案于2013年11月即做出了民事判决书,为何至今在省高院网站裁判文书中查询不到?
2.该案判决后,被告无上诉,但也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早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目前看与未申请无异,还请贵院在执行期内为判决主持公道。
冒昧打扰,见谅! |
回复: |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梁园区法院的关注!
你反映的案件,审结并送达全部当事人时间在2013年1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间是2014年2月25日。裁判文书因当事人申请不上网,依据规定此案裁判文书不属上网范围,因此没有上网。此案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人员已经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但其一直没有到法院领取相关手续。今天上午执行人员已经专程到被执行人家中送达了相关手续。法院正在积极执行。
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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