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并且擅自处理查封房产,近日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199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因做生意借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一直未偿还。蒋于1999年将王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梁园区人民法院以(1999)商梁民初字82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偿还蒋某某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仍未偿还欠款利息。2006年,法院依法将被告人王某某座落于商丘市睢阳区某村民组的一处房产查封。2007年,王某某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卖给同村的周某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且未将卖房所得款偿还蒋某某,而是用于购买车辆做货运生意。王具有偿还蒋某某欠款的能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且擅自处理法院查封房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
为了躲避执行,王某某以跑货运为名,长期在外不回家,2014年10月9日商丘市公安局将王某某网上追逃,2015年1月12日在云南省晋宁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积极还款,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法庭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颁布执行后,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限制更严格,在此奉劝哪些有拖迟、躲避法院执行想法的人,一定要尽早收手,尽快履行判决、裁定,不然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