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日宣判的一起重婚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在未与妻子马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孙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育有一子一女,触犯刑法被以重婚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杨某系梁园区某镇农民,1995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与妻子马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某镇举行婚礼,同年11月26日,二人在镇民政所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二子。杨某有外遇后,曾于2008年3月起诉与妻子马某离婚,但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2003年3月,杨某结识了孙某,两人不久便开始同居,同居后一段时间后,杨某告诉孙某在老家已结婚且有孩子,孙某遂提出分手,但杨某缠着不放,告诉孙某说要和妻子离婚。并且说:“如果妻子不离,我们俩一块出去生活,法院有规定几年不在一块生活,会自动解除婚约”。孙某轻信了杨某的承诺,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市区租房居住,并于2009年6月和2014年12月生两个孩子。
被告人杨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结婚娶妻生子原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娶妻生子之后因各种原因分道扬镳也不足为奇,但在没完成法律手续之前又再娶妻生子,哪就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了,已经触犯刑法,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更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几年不在一块生活,会自动解除婚约”。在此劝诫世人,还是多学点法律,以免受到刑罚后悔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