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汝州市烟风路肖庄村路段时,与行人梁某甲相撞,致梁某甲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拨打了120电话,后弃车离开现场。2015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甲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40000元整,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