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死亡人张某杰的亲属要求同桌就餐的杨某坤、栗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元的诉请,因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一直劝酒”等,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坤与案外人杨某柱约定,在商丘市梁园区某路夜市地摊吃饭,随同杨某坤一同前往的有被告栗某及案外人王某、董某珍。就餐期间,张某杰与杨某柱通电话,问其在哪里?杨某柱回答说在此吃饭,并问张某杰来不来?18时30分左右,张某杰驾车来到夜市,入席落座。但张某杰除与杨某柱认识之外,与其他同桌的4人并不认识。席间,张某杰只吃了菜,喝了矿泉水,其他5人喝了2斤白酒。白酒喝完后,又要了一件啤酒,这时,张某杰依次与杨某坤、董某珍、王某、栗某4人对饮啤酒一杯,之后张某杰再未饮酒。
20时20分左右,杨某坤付了餐费,酒席结束,张某杰与杨某柱先行离席,由张某杰驾车将杨某柱送到家里,随后张某杰又驾车离开。
22时左右,张某杰驾车回到自己家中。22时35分左右,张某杰出现不正常反映,其家人发现后拨打120,120到场抢救40多分钟后宣布张某杰死亡,经张某杰家属要求,120又将张某杰送到医院再次抢救,仍未抢救过来。
5月19日,张某杰之妻张某玲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对就餐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5月27日,张某杰家属与通过电话叫张某杰一起吃饭的杨某柱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杨某柱自愿支付2.5万元给张某杰家属,张某杰家属放弃追究杨某柱的责任。
而后,张某杰亲属以生命权纠纷的形式,将另外共同就餐的杨某坤、栗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杨某坤、栗某在张某杰不能饮酒的情况下,一直劝酒,导致张某杰突发心脏病死亡。”但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就餐过程中张某杰未喝白酒,啤酒也只是出于礼节与初次相识的其他4人每人碰了一杯,而后再未饮酒,不存在一直劝酒的事实;就餐后,张某杰自己驾车将杨某柱送回家中,行为正常;但在送杨某柱送回家后,张某杰有一个多小时不知去哪里了,因此,不能证明张某杰的死亡与被告在一起就餐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杨某坤、栗某因过错侵害了张某杰的生命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再次用活生生的事实告诫世人,亲朋好友聚餐饮酒虽然是件挺愉快的事,但饮酒一定不要过量,更不要三番五次的劝酒,不然出了意想不到的事,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讲,自己在外饮酒,一定要让亲属知晓具体与谁再一起,并向共同饮酒的朋友介绍相关情况,以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