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白云法庭审结一起拖欠16名农民工工资案件,16名农民工兴奋地从法官手中接过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朱某某、高某某、马某某、孔某等16人分别系虞城、睢阳两地来商丘打工的农民工,2014年7月20日,16人与周某某、王某某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该工程由周某某承接并组织施工,从2014年8月1日开始至10月底完工,16位原告根据记录的工程量和考勤表,向其主张权利,周某某借故不见,农民工催要工资未果,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梁园区法院白云法庭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16位农民工兄弟辛辛苦苦工作近三个月,但黑心老板却一味躲避拖欠不发工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施工中双方都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应尽的义务,被告周某某组织16位原告参与工作施工,从2014年8月1日开始至10月底完工,理应向16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10975元。在审理阶段,法庭多次传唤被告周某某,但总借各种理由不到庭,在开庭时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梁园法院经研究决定把这一案件,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的典型案件之一,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优先”原则,依法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并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周某某送达民事判决书,支付劳务报酬110975元,如若规定期限内再不履行判决义务,将进入执行程序,依法按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示,严格限制被告人的高消费等行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