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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审判”的孰是孰非

  发布时间:2016-05-09 10:11:33


    近日,一起“殴打快递员司机遭人肉”的信息又一次充斥网络,打人者的行为不仅引起了千百万网民的愤怒,更引发了一场现实版的“网络审判”。先是打人者的个人信息遭“人肉”,并在网上公布;其次,声援者、泄愤者对打人的行为进行了一场现实版地“网络审判”;再次,就出现了给打人者去电话、到网络公布的地址去围观、给打人者寄去“寿衣”、“纸钱”等不祥之物等情况,可谓方式之多,形式之广让常人无法想象。不仅让打人者在网络上受到了一次酷似审判的处理,也使不相干的人受到了无故的骚扰。最后,竟然采取多种途径,对打人者和不相干的人实施起了现实版的“刑罚”。

    阅读至此,笔者联想起以往网络上经常流传的许多极度暴力视频,并且有感而发写了一篇短评,现全面摘抄如下:

    《极度暴力视频热传的“是是非非”》

    当下,网络、微信、微视等媒体热衷于传播“极度暴力视频”,即有某某初中生围打小学生的,也有“官二代”殴打同学的,还有一群女生将一名女生扒光衣服殴打的,更有一群人将一名学生模样的人直接打死的,有“母亲”殴打幼儿的,也有“子女”殴打母亲的,凡此种种,可以说举不胜举。这些视频由于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极易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在自己观看产生极大的震撼之后,不少人出于好奇,都随手点发予以转载,致使此类视频在网络、微信中得到新的传播,当然,也使更多的公众产生了强烈的同情、怜悯与愤慨。正因为这个因素,在网络上,在微信里,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类似视频。一段短则几十秒,长则几分钟的视频,一传十,十传百,几何级的传播速度,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充斥整个网络,甚至到了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地步。

    前几日看到过这样一段视频,几个看起来十三、四岁中学生模样的人,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在围打另一位学生,先是用拳脚,后来用鞋子,被打的同学虽然连声求饶,但另几位依然不依不饶,继续用更加残忍的方式进行殴打,还拿起了木棍、铁丝等物品打,随后竟然拿起沉重的石块向哪位同学身上、头上猛砸,直到被打的同学没有了生命的迹象,还不算完,其中一位还用尿想把被打人浇醒。手法之恶劣,手段之残忍,让人不寒而栗。社会普通公众兴许无法根本亲眼目睹直接打人致死的状况,司空见惯的可能是电视剧用战争场面将人打死的镜头,这些镜头虽然也很残忍,但是观众的心里已十分清楚,这只是历史和再现,是演员的表演,并非真实情况。加上观看这些镜头之前,观众已经有了必要的心理准备,因此这时看到的虽然是个暴力镜头,但不会造成过分的心理反应,也不至于产生极度不良的状态。然而,在观众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猛然看到这样的视频,首先反应的应该是好奇,毕竟这亲眼目睹直接致人死亡过程的情况十分少见,出于好奇观看一次也可以满足一下好奇之心,此种情况人人皆有,不足为怪;其次是对视频反应的情况十分惊讶。对当今社会又出现了这样极度暴力的现象感到惊叹;再次是对视频中的被害人感到同情与怜悯。这也是视频制作者、上传者所利用的因素,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赢得大多数人的广泛同情,再就是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但观看这类视频之后,总有一种令不畅的感觉,静下心来细细一想才知,一是视频中的极度暴力令人生畏,动不动刀枪棍棒,出手就打致人死地,不顾生命,不计后果,这与现实生活确实有极大的反差,肯定会令观者望而生畏;二是对发生事件的原因产生疑问,有多大的仇和恨,非要置人于死地?是何原因让这些人痛下杀手?难道这此是真实的吗?多数人带着这样的想法看完视频,并没有对视频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虽然看过之后多数是“一转了之”,可转后的“是是非非”多数人并不知晓。

    首先,无论视频中所涉及的事件是真是假,采取这种传播方式会让人们看后十分不舒适。一群人将一个人活活打死,这是真正的社会现实吗?纵然有这样的事,警方绝不会放任不管,人命关天,法律必然会惩处加害人,再采取这样的方式在网上传播,只能不顾广大公众的感受,强迫公众的视觉受到冲击。

    其次,传播这类视频的目的何在?如果说是为了伸张正义,这类视频假如确实真实,应当是最有力的证据,完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即可,没有必要再在网上传播。因此,对上传者传视频的目的应该打一个问号。如果不是非伸张正义,哪就有可能是哗众取宠或者造谣传谣,还有可能是想给司法机关制造“压力”。即使上传视频者想博取社会的同情,是否应该再考虑一下,会不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比如说会诱导他人模仿犯罪等。

    再次,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该不该转发?互联网、智能手机虽然对消息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但对网络造谣、传谣也专门立法进行扼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据此,先后有一批“网络大V”受到了法律惩处,造谣、传谣已经入法,社会人士在传播消息时,最好还是考虑一下公众的视觉感受,也思量一下别在不知不觉中走上被告席。

    对比此次“网络审判”,笔者认为虽然与以往极度暴力视频有诸多不同之处,但依然存在故意传播或采取不当措施回击打人者是否构成犯罪的思考。

    纵观此次事件的始末,一位处于弱势群体的快递小伙,被一位开着轿车的人肆意掌掴和辱骂,确实令人同情。所幸地是打人者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但网民们的“热情”依然不减,不仅继续在网络上开展所谓的“审判”,而且还课以现实版的“刑罚”,连无关人员也遭受电话“轰炸”、收到寿衣纸钱等物,这些看起来即让人啼笑皆非,又确实给人带来了许多精神上的伤害。虽然正义理应得到支持,但类似的诸多“惩罚”,无疑显得十分不理性。

还有的网友表示“愿意代替快递小哥赔偿一切损失,但唯一的条件就是必须把被掴的几巴掌还回来。”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无法回转的事实,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补偿,刑法中对犯罪分子给予必要的刑罚,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惩戒犯罪分子,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施以适当的刑罚。与传统的“一命偿一命”有着本质的区别。既然打人事件已经发生,肯定无法返回到事件没发生之前的状态,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定罪处刑。再看网络所反映的情况,对打人者的课以的“刑罚”,即有名誉上的,也有精神上的,还有人身方面的。试想这样明显是“拉仇恨”的节奏,其做法是否涉及到“私自用刑”的问题哪?

再者,古语有云:冤冤相报何时了。以冤报冤也绝非当今法制的基本思路,因此,笔者在此也奉劝网上各位,遇事一定要冷静观察,理性思考,依法处理,切不可人云亦云,无意之间而成为被告。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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