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第三人商丘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2.4万元,被告王某承担1000元。
2008年10月31日20时 18分,原告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商丘市105国道超限站门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审理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三方工作,原告主动放弃部分诉请,三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不仅原告得到了及时赔偿,而且原、被告及第三人都非常满意,案结事了。为此,原告专门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