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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廉玉颂劳动争议纠纷案

职工在上班途中受伤能否获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指导性案件格式)

  发布时间:2016-06-14 16:28:39


    关键词

工伤 交通事故 双重赔偿

    裁判要点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 对于本案的处理,审判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认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基本案情

     廉玉颂系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于2015年1月21日在上班途中被毕修勇驾驶的小轿车碰倒受伤,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修勇承担全部责任,廉玉颂无责任。2015年4月2日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廉玉颂为工伤。同年7月27日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廉玉颂为七级伤残。廉玉颂于2015年9月16日向商丘市梁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该委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廉玉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陪护费和停工留薪待遇,同时驳回其他申请事项,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玉颂于2014年7月到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廉玉颂在上班途中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且构成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廉玉颂在仲裁机构仲裁过程中已明确请求与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请求符合《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廉玉颂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用工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廉玉颂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即双重赔偿。故廉玉颂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待遇应予支持。廉玉颂申请陪护费因未提交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解除原告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廉玉颂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448元、停工留薪待遇26082元。三、驳回原告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审判决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廉玉颂共计136530元,于2016年5月17日前支付完毕;二、廉玉颂在劳动保险部门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检查费、鉴定费归廉玉颂所有,由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协助领取;三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廉玉颂购买的商业意外伤险由商丘九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领取。现该调解现已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到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 对于本案的处理,审判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当侵权责任赔偿与工伤赔偿两种法律关系竞合时,因为遭受的损害事实只有一个,当事人应该择一主张。当侵权行为人赔偿不能时,差额部分可以在另一法律关系中得到补充。因此,廉玉颂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双倍赔偿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是基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当廉玉颂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主张工伤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本案是由廉玉颂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这一事实引起的,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同时,该伤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廉玉颂又可以请求交通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也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

  二、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其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其特点是对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当两种法律关系的赔偿发生竞合时,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综上,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双重赔偿持肯定态度,受害人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同时并不能免除侵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上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无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无疑是适当的,更能充分体现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本案案号:(2015)商梁民初字第04846号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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