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说到日本,多数国人都有一种仇恨心结,究其原因,一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给国人带来的沉重灾难无法释怀;二是日本至今不承认侵略过中国的事实,还在时刻掂记着中国的钓鱼岛。虽则如此,让人不得不承认的是,战后的日本发展迅猛,就连人们说起“国民素质”时,普遍认为日本明显确实优于他国。但深入研究后才发现,日本人素质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在战后不久就颁布实施了一部《轻犯罪法》。
日本把公共场所排队加塞、随地吐啖、随处大小便、随便在他人住宅上张贴东西等司空见惯的“小事”写进法律,并科以罚款甚至处以刑罚,这似乎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正是由于这部不太令人注意的《轻犯罪法》的施行,让日本外表上看起来人的素质高了,环境更清洁了,这是否也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哪?
日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很多,即使在其他国家看来很轻微的危害行为,也被确定为犯罪。特别是随着电子监控技术广泛运用之后,对这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查证更为方便,执法更为严格,以致于我国住日本总领事馆将这部法律专门向初去日本的人员进行介绍,以免因小事而受到法律追究。
其实,日本的这部《轻犯罪法》,早在1948年就开始实施了,当时,距1945年8月15日日本刚刚无条件投降不过3年时间,但其对城市管理和环境治理就已经起步,并且在1973年10月1日又进行了修改。这部《轻犯罪法》全文共4条,第1条规定了属于轻犯罪的33种(原为34种)类型。这部法律主要是规范有关公共秩序与公共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执法主体是警察,这部法律也使日本城市管理十分有效。
在日本,警察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轻犯罪法》使城市居民在严格的执法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守法意识,而执法者在管理过程中也有法可依,使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这部法律将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确定为轻犯罪,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事项,比如乞讨或唆使乞讨、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或鸟兽尸体、污染或毁损他人房屋、破坏公用设施等,并且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的处罚,都由警察负责执行。违反轻犯罪法者会被“书面起诉”,并可能留下案底。
由于轻犯罪法中许多小细节是一般人不太注意的,因此一般人很有可能在无意中违反轻犯罪法。特别是对日本事先了解不多的外国人,当然更有可能在无意中违反轻犯罪法。例如随身携带一把瑞士军工刀,这在国内可能没什么大不了,但是在日本就是犯罪(如果刀刃长度超过6公分即违反了刑法,不足6公分的就违反了《轻犯罪法》。
好在这部法律条文并不多,现全文摘抄如下,望各位了解借鉴:
日本《轻犯罪法》
第一条 凡犯下列各项罪之一的,处拘役或罚款。
一 无正当理由潜入无人看管的住宅、建筑物或船舶者。
二 无正当理由携带刀械、铁棒或可以伤害他人的器具者。
三 无正当理由携带可侵入他人住宅用的工具者。
四 有工作能力但没有职业、亦无求职意愿、游手好闲者。
五 在公共场所举止粗暴、制造麻烦者。(会议厅、电影院、餐厅饭店、各种娱乐场所,汽车、动车、船舶、飞机等都归公共场所)。
六 无正当理由关闭公共场所灯火者。(街道、礼堂等都归公共场所)。
七 在水道上放置船伐妨碍水路交通者。
八 无正当理由进出自然灾害或发生犯罪的场所,或不听从该场所救援人员、公务员指示者。(风灾、洪灾、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都归自然灾害及犯罪场所)。
九 不注意安全,在建筑物、森林或易燃物附近生火者。(加油站、化工厂等归属易燃物附近)。
十 不注意安全,使用或玩弄枪炮、火药、锅炉者。
十一 不注意安全,在有人的场所丢掷、灌注、发射可能导致人身受伤的物品者。
十二 无正当理由释放可能对人畜有害的禽兽类动物,或使之逃脱者。
十三 在公共场所言行粗野插队者。(汽车、动车、船舶、电影院、物资分配处、购票处等归公共场所)。
十四 制造噪音妨碍邻居休息且不接受公务员制止者。(人声、乐器、音响等归噪音类)。
十五 诈称拥有国内外公职、爵位、学位或穿着不符身份的法定制服或相似服装者。
十六 向公务员虚报犯罪或灾害者。
十七 从事典当、古物交易时,个人资料记载不实者。(姓名、住址、职业等归个人资料)。
十八 知道自己持有场所中有尸体或是需要救助的老弱病残,而不向公务员报告者。(尸体包含死胎)。
十九 无正当理由擅自移动不明死尸者。(尸体包含死胎)。
二十 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不快,或露出臀腿或身体其他部位者。
二十一 删除。
二十二 乞讨者或让人乞讨者。
二十三 没有正当理由在他人不穿着衣物的场所进行偷窥者。(住所、浴室、更衣间、厕所等归不着衣物场所)。
二十四 妨碍公共仪式的进行,或对之进行恶作剧者。
二十五 妨碍河川、沟渠水路流通者。
二十六 在公共场所吐痰、大小便者,或让人吐痰、大小便者。(街道、公园等归公共场所)。
二十七 违反公共利益,随便丢弃垃圾、禽兽尸体,其他污物、废弃物者。
二十八 妨碍他人行走,或接近、跟踪他人,使他人感到不安者。
二十九 共谋伤害他人身体,而且从事犯罪准备行为的共谋者。
三十 利用狗或其他动物对人畜进行威吓,或惊动牛马使牛马逃走者。
三十一 妨碍他人进行工作业务,或对之进行恶作剧者。
三十二 没有正当理由进入禁止进入场所或私人土地者。
三十三 随便在他人住宅或物品上张贴东西,或随便移除、污损他人的标示物者。
三十四 售卖物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他人,或让人发生误解的广告者。
第二条 根据犯罪情节不同,可以施以免罪、拘留、罚款、拘留与罚款并处。
第三条 教唆或帮助他人违反第一条的仅次于主犯论罪。
第四条 适用本法时不得以侵害公民正当权益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目的滥用本法。
在具体执行中,根据情节不同,施以免罪、拘留、罚款、拘留与罚款并处四种处罚。可能会被关1~29天,或是被罚1000~9999日元,也有可能在拘留的同时进行罚款。
看完这部简单明了的法律,是不是有种令人惊讶的感觉。怎么也不会想到,在其他国家处于道德调整范畴的小事,在日本你可能就违法了,并且将要被处以拘留、罚款。
比如第一条第一款将“无正当理由潜入无人看管的住宅、建筑物或船舶者”纳入到轻犯罪的范围中,相信多数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儿童时代经常会约上一帮小朋友,到一个无人看管的民房或其他建筑物中捉迷藏。如果你是成年人,无正当理由潜入无人看管的住宅、建筑物或船舶,哪在日本你就可能犯罪了;街道上经常见到的乞讨者,特别是未成年乞讨者,背后一般都有操纵人,他们利用世人对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同情怜悯之心骗取钱财,已经成为他们的生财之道。但若是在日本,哪你也犯罪了;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这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在日本随时都有可能将你归入犯罪的行列,更不用说明显危害社会的行为了。如“携带刀械、铁棒”、“携带可侵入他人住宅用的工具”、“关闭公共场所灯火”等,这些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当然在法律规定的犯罪范围之内。
不仅如此,这部法律还将公共场所、自然灾害及犯罪场所、不着衣物场所、易燃物附近等特定场所予以界定,让人们即知道不要有什么行为,而且更清楚在什么样的场所不要有什么行为,即明确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妨碍水路流通、妨碍公共仪式进行、进行恶作剧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相信一定会受到较重的处罚。假如你违犯了这些法律规定,依法处罚你就没得商量的余地,对其中部分情节较重的行为,还可能记录在案,留下案底。相信看过这部法律之后,对跳广场舞的大妈或遛狗的众人能否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以后一定要格外留心,别在不经意间成了罪犯。
此外,还有一条需要特别提醒众人,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职业、亦无求职意愿、游手好闲者也在轻犯罪之列,这样的现象对比国内个别家庭中,子女怕吃苦受累,不愿就业自食其力,坚持“啃老”不掇,如果在日本,这样的子女也触犯《轻犯罪法》,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相信这一条对坚持“啃老”的年轻人也有一定教育的意义。
了解日本这部法律之后,对其“国民素质高”的原因相信也有一定认识了吧。其实,表面上看起来排队加塞、随地吐啖、随处大小便、随便张贴东西等,是所谓的“小事”,但正是这些不经意的小事,展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日本虽然采取的是通过“刑”与“罚”的方法进行管理,其约束作用不言而喻,所以说日本人素质的高低也确实存在“被迫”之嫌,但这些方法确实有效。相比而言,我国以德治理,人们更应该积极借鉴他山之石,把我们的环境建设得更美,让我们头顶的天更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