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从实施之初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期因某检察院的一次“正当拒绝”,再次引发了社会的激烈讨论,不少人都把此事当作“法大与权大的一次过招”,发表评论、表示支持、点赞表态,此事大有冲淡G20、冲洗某导演、冲刷师徒互撕之势。不仅如此,政法圈内还不时透露出些许对同行的担心。事情究竟发展,相信广大网民也在拭目以待。
按常理说,“两办”在政法改革正在进入深水期的关键时刻下发实施规定,肯定是在充公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现象进行规范才下发的具体规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地方党委政府把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摊派到政法机关的情况并不鲜见,所安排之事确实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也确实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两办”专门下发规定,对此类现象进行纠正,既是现实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必须。
政法机关是专政工具,是国家的机器。政法机关作为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维持国家运转基础的基础,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是政府的根本,在和平时期是维持国家运转的最基本力量,具有特别的法定职责。同样,做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各行政机关,也有各自的法定职责。为保证执法的程序性和正确性,在各类执法队伍的筹建中,大多都是依照专业性的要求而建立,相互之间都存在较大的差别。例如食品药品执法、安全生产执法、环境保护执行、劳动保障执法等,虽然都是行政执法主体,但相互之间确实很难兼容,这正是人们常说的“隔行如隔山”。
既然同样都是执法机关,所同在地方党委政府心目中,都被概括为“执法单位”,这就难免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时,集中所有“执法单位”一涌而上的现象,有时也确实发挥了料想不到的作用,常常被某些地方政府自诩为“高度重视”、“全员上阵”、“治理有方”,在各项工作中大力推而广之。最终把行政执法与司法的程序打乱,不同程度的干扰了执法与司法。正如一个足球队,让“后卫”直接冲到前边当起了“前锋”,难免会造成一定的混乱。
依据我国总体设计,行政执法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其内容比司法相对更广泛。而司法则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针对案件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作为治安管理和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即是行政执法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机关,这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重叠的例子。也可能正因为这个原因,造成了地方政府把法检两院等同于公安局的理解。认为同样是政法机关,既然能指挥公安机关,哪也可以指挥法院、检察院。所以,招商引资、行风评议、拆迁安置、大气污染治理等,理所当然法院、检察院也应同时行动。由此也引发了“两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出台。
简单分析一下也是这个道理,公安机关想让一个被其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评议个“满意服务”的意见肯定很难,法院想让一个败诉的当事人赞同你的工作也绝非易事。同理,非要让一群不会做某项工作的人来做这项工作,得到的结果也是可以预料。
姑且不议论该不该干这一敏感话题,还是回到依法履行职责这一重点上来。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其职能作用的发挥,都通过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其职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而司法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两者从职能上本来就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选定人员知识结构时,本身就有不同的要求。既然执法和司法职能已经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并且所管理的方向已经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哪么,依法履行职责就是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应尽义务,否则就可能是不作为或乱作为。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各类案件急剧增加,法、检两院在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只能超负荷运转才能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确实已经无暇顾他。如果此时再让其从事其他业外工作,难免会出现纰漏,甚至造成“笑话”,进而引发舆情。
就法检职责范围而言,本身已经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等专业,无论是环境资源、城市管理等,都有相对应的专业部门进行受理,相信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用法律手段维护行政执法行为,惩治违法犯罪,才是法检两院的职责,同时,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