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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园法院帮助农民追回损失30万元

  发布时间:2016-12-27 17:21:09


    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依显失公平为由,判决原、被告双方前期所签赔偿协议无效,为涉案农民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受到家属的好评。

    梁园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7时许,受害人韩秀驾驶野马牌电动两轮车去康城花园工地干活途中,被告翁春福驾驶豫N45296(主),豫N-M889(挂)货车沿310国道与凯旋路交叉口西侧时,与由西南向东北过道路的受害人韩秀驾驶的野马牌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韩秀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翁春福驾车逃逸。同日8时30分,被告翁春福到夏邑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翁春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秀无责任。被告翁春福驾驶豫 N45296(主),豫N-M889(挂)货车登记在被告夏邑县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被告王登峰。并在被告商丘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6年2月6日第三人张全志(死者的爱人)与被告王登峰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一份,由王登峰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当时,由于张全志对法律不了解,对如何赔偿,赔偿标准,怎么赔偿在没有咨询弄明白的情况下,就与车主签订赔偿协议并领取了赔偿款。事后原告提供咨询律师,认为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赔偿损失。

    法院依法对案件审理后认为,死者韩秀自2007年9月份在城市居住生活工作,从事着建筑工程施工工作,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进行计算。而所签赔偿协议确认的赔偿数额与应该赔偿的数额差距较大,损害原告利益,显失公平,该协议应当予以撤销。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和车主赔偿死者家属张震、张漫、韩德备、陶素英各项损失60万元。依法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挽回了经济诉讼30万元。

    农民工进城务工,由于对法律不了解,不懂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盲目处分自己的权利,使其权益受到损失。如果法院不支持这样的诉请,就会损害农民受害人及家属的权益。

责任编辑: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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