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人民法庭大门前,敲锣打鼓,锁呐齐鸣,原来是十几位村民代表前来为法官送锦旗,场面十分热闹,引得过往群众围观赞扬。
2015年11月3日,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李庄宋楼村民组与被告景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村北的窑坑,年租金1.4万元,被告在承包期内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土地不得转让,如有违反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后来,被告将该土地委托给刘某经营,再由刘某委托给郭某、潘某。因郭某、潘某发现协议中约定不得转租,没有履行委托经营协议。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庭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将土地委托他人经营,后又二次转让,名为经营管理,实为收取租金,属违约行为。
法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了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涉65.7亩土地重新归村民集体管理。
具村民反映,此块土地以较低价格承包给景某,景某理应认真履行合同。但其违约收取租金,使原本年租金1.4万元上升至6余万元,承包期20年共约费用80余万元。村民代表送锦旗时说:原告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村民打官司,但梁园区法院李庄法庭不拒阻挠,公正判决,让村民集体挽回了数十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