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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产保全行为 助力法院审判执行

--商丘梁园法院归口管理财产保全行为

  发布时间:2017-08-17 14:57:54


    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经常涉及到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况,但在实施财产保全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一个法院涉及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实施方法没有明确界定,形成了保全财产的审查、实施由业务部门各自为战,标准不统一,时间跨度大,审判资源浪费的情况。为扭转这一局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紧密结合审理执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专门成立财产查控保全组,负责全院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的财产保全工作。

  《规定》中,对诉讼前、诉讼中各阶段的诉讼保全案件,由承办业务庭负责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作出是否准予保全裁定,统一立为执保字案件,转财产查控保全组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并实施促使措施。联系当事人申请保全案件一般时间要求快的特点,规定在业务庭、立案庭、财产查控保全组之间相互转送案件的时间一般限定在48小时内完成;规定还就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保全的数额、财产保全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该规定自8月15日实施3天以来,梁园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财产保全案件11件,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亚东在讲评工作时特别强调:财产保全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用严格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坚决避免财产保全中可能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不按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通过专门的财产保全合议庭,统一财产保全标准,规范财产保全措施,整合审判资源,提升保全效率。

责任编辑: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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