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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抢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10-24 15:55:02


    抢夺犯罪是介于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式,案发突然,被害人没有任何防备,犯罪分子极易得手。由于抢夺案件大多发生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给人们造成了极大的心里恐慌,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今年梁园区法院审理的26件涉及抢夺案件中,被告人年龄不足30岁的21件,占全部案件的80.7%;抢夺金额不足500元的17件,占65.3%;并且抢夺成功率非常高。抢夺犯罪虽然涉及金额较小,但给社会群众造成的心理压力非常大,即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又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近年来,经严厉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形势得到纽转,但认真分析其成因,仍然是预防和减少抢夺案件发生的实际需要。

    一、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程度低,好逸恶劳,贪图金钱享乐思想严重,这是产生抢夺罪的主要原因。由于犯罪者多为不爱学习,过早辍学,文化素质较低的人员,有游手好闲、贪图享乐的恶习,不务正业,在金钱的利诱下,产生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念头,同时,还不愿意实施抢劫,怕得到法律的来历制裁,只得挺而走险,实施抢夺,给他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二、犯罪嫌疑人多为惯犯,手法熟练,狡猾多端,造成查处困难,受打击少,是抢夺罪屡犯的重要原因。抢夺罪具有介于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的特点,较之前者更易得手从而获得暴利,较之后者则相对罪轻,部分屡次触犯刑律又不思悔改的惯犯,更多采用抢夺手段作案。由于案发时间短促,常使受害人反应不及,便可轻易得手;而对于先行骗后抢夺的案例,由于发案地多偏僻,易于逃逸,得手率较高,尝到甜头后,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往往短时间内连续作案数起。而此类犯罪在抓捕、取证上难度大,使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屡屡以身试法,造成发案率居高不下,且有逐年上升趋势。

    三、受经济利益驱使,存在侥幸心理,贪图便宜,犯罪分子认为有可乘之机,是抢夺罪产生的又一原因。经济的发展使一些人产生金钱至高无上的错误观念,为满足私欲,他们挖空心思,不择手段,挺而走险,滑入犯罪的深渊。有的还利用部分群众存在的投机心理,贪图横财暴富,让受害人在利益驱使下疏于防范事实说话的心理而从容得手,而这又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综上所述,预防和减少抢夺犯罪,建议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由综治部门统一协调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治安联防体制、巡逻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减少犯罪分子作案的空间和时间,提高案件侦破率;二是公、检、法、司多部门配合,严厉打击抢夺犯罪行为,快捕重判,发挥警示作用,维护社会安定。三是开展防“抢”宣传,提高群众预防抢夺犯罪的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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