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掂记。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同样要防止别人盯上上你口袋里的钱。不少人为了贪图一点高息,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之初,就约定了较高的利息,正因为这诱人高利率,使不少人上当受骗,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你贪图的仅仅是高息,而别人从一开始“掂记”的就是你的本金,当然多数出借人最终会血本无归,即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多数也很难执行到位。目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再次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诫世人,不可贪图便宜,小心上当受骗。
案例一:朋友间高息借款 拒不偿还成仇人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韩某原本是要好的朋友,2000年11月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196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为18%。即然是朋友,遇到困难相互帮衬一下,借钱给朋友本来无可厚非,就算约定上稍高一点的利息也能为他人所接受,但如果约定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高利率,就应该引起注意。
典型意义:
果然不出所料,还款期限到后,借款人刘某在仅偿还6000元之后,不是找理由推脱不还,就是不给徐某面见,十几年过后,徐某再也没要回来一分钱,最后朋友也无法做打再起了官司,法庭判决刘某、韩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但时至今日借款人一直躲避,仍拒不偿还借款。法院执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公示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例二:借钱买房期限到 拒不还款耍无赖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家住柘城县岗王乡的被告张某,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曹某借款90万元。2014年8月向原告归还本金12万元,并重新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到法院,法庭判决被告张某未偿还本金78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名下的财产均已无法查找,案件难以继续执行。
典型意义:
购房、买车等需要大量资金,一时手头着急找人借贷也是法律所允许并给保护的。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民事行为。为规范这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票据交付等几种情形,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为此还专门规定了保证人的具体义务与法律责任。但在具体的民间借贷中,不少人从借钱之初,就没有还钱的打算,即使约定再高的利息也作用不大。加之借款人已经有了不还钱的准备,能转移的财产早就转走了,案件虽然到了最后的执行环节,也会因查不到被执行人财产而陷入困境。
两起案情在有关媒体公示后,人们在遣责老赖的同时,评论中也有不少人认为,约定如此高的利息确实也让人无法接受。当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理应该受到保护,但超出的部分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了。这两起鲜活的案例,应该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绝不可再贪图小便宜,最后连本金也搭了进去。
虽说借款人与出借人当初是两厢情愿,最后才反目成仇,但多数人更对利用高息引诱他人上当的“老赖”深恶痛绝,正是这些“老赖”不讲诚信、不顾友情、没有道义,才使得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充满危机,呼吁广大群众,切不可因贪图小便宜而上大当,一定要守得住属于自己的财产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