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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入户抢劫罪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09-10-24 16:02:30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利和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原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条款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作了具体规定,列举了八种需从重处罚的情形。这些规定更加明确,更易于操作。但是,作为刑法典,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姿百态,为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情,就要在法条许可的范围内,对刑法规范作出法律解释,以求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宗旨与精神。当前,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亟需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的突出问题,是“入户抢劫”的适用范围。

    关于“入户抢劫”的适用范围,当前有几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入户抢劫”仅指侵入私人住宅抢劫。如果侵入宾馆、商店、学校、机关、办公室等场所抢劫的,仍应按一般的抢劫罪论处。二是只要行为人进入公民有效管理使用的房屋、宅院,包括公民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栖息的场所,即公民自己所有或租借的宅院、房屋,也包括在单位或其它地方固定居住的房屋,就应认定为“入户”。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侵入公民在宾馆、旅社等地方包租的房屋,就应认定为“入户”。四是除上述几种情形外,侵入机关、单位、工厂、学校、商店等封闭性场所也应认定为“入户”。

    笔者认为,准确界定“入户”的范围,应当立足于“户”字的解释和立法本意,联系刑法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等原则,结合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凡是侵入封闭性场所,包括公民私人住宅、长期租住的房屋、宅院、机关、单位、学校、商店等场所,均应认定为“入户”,在上述范围内实施抢劫犯罪的,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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