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韩某与原告周某均系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集乡周集村民组村民。双方系邻居关系。原告于1994年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集乡周集北街路西建造临街房一间,用于加工面粉。2015年被告将其房屋顶部损坏并在原告房屋前堆积砖块等物品,妨碍原告进出房屋,导致因房屋漏雨,机器设备不能及时搬出房屋进行抢修,致原告的机器设备受损,造成经营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给予赔偿。原告周某于2015年将被告周某、韩某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梁园区人民法院以(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韩某立即停止侵权,清除堆积在原告房前的砖块等物品,将其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440元、承担原告支付的评估费1500元,一审案件的受理费436元。本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在期限内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7月初依法将二被告司法拘留15天,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法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义务后自诉人撤回自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该案结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本案被告人董某无视国法,置生效判决于不顾,有能力偿还欠款却拒不偿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严惩,既打击了拒执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对维护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报送单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