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人董某借原告王某人民币40700元,后一直未能偿还。王某于2014年将董某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梁园区人民法院以(2014)商梁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董某偿还王某欠款人民币407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董某欠款人民币40700元及利息一直未能偿还。2015年1月5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为王某被申请执行人为董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做被告人董某的工作,要求其配合执行,被告人董某两次做出承诺并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两次和解均不履行。经法院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告人董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积极还款,有悔罪表现。并已全部履行了执行款项,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本案被告人董某无视国法,置生效判决于不顾,有能力偿还欠款却拒不偿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严惩,既打击了拒执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对维护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报送单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