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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申请执行南某某、付某某执行一案

  发布时间:2018-04-21 08:45:43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71月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某号。

被执行人南某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某村某号。

被执行人付某某,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某号。

二、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南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某某、付某某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月利率按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某某、付某某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被告南某某、付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韩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付某某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南某某在虞城县有一开发项目,我院执行干警前往虞城县进行核查,但该项目负责人称南某某与此项目并无任何关系。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分析点评

     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在执行该案时,我院执行干警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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