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立体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
一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简单民事纠纷的,立案庭应当进行诉前调解,对事实清楚、诉讼标的较小的债务纠纷和离婚纠纷等案件,让当事人尽可能地和解息诉。
二是建立完善的庭前调解制度,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为及时解决纠纷,规定除依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均应当进行庭前调解。特别是离婚纠纷、劳务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较小的债务纠纷等案件,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建立判前释法制度,做好庭后调解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规定不明,特别是新类型、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案件,建立判前释法制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预测判决结果,做好庭后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建立多元化立体调解机制。该院已初步建立与辖区党委、政府、司法所、村委会联合的"五位一体"调解网络。将一些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比较典型、有较大影响、有教育意义的民事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所、社区、村委会干部和群众到庭旁听,参与调解,并且邀请当事人亲属参与调解。
五是要求办案人员不断总结调解新经验,大胆探索调解新方式。在运用背靠背、面对面、法律宣传、思想交流等传统调解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财产保全促调解、案前提示调解、亲友协调调解、亲情感化调解、舆论引导调解等新方式。要求办案人员应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能够分析、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