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立审执
衔接解决执行难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立审执衔接解决执行难办法》已经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8 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立审执衔接解决执行难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六个月内执行案件结案,提升执行结案率和执行案件的实际到位率,进一步加强我院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之间的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切实维护生效裁决的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立案、审判和执行等部门之间要牢固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思想,立案和审判阶段应考虑案件的执行,做到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立案要为审判和执行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审判要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当场履行率,尽量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工作要及时反映审判工作的成果,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充分发挥法院立案和审判管理指标、执行质量效率指标体系的作用,审判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立审配合和审执配合的指导和规范。
二、立 案 阶 段
第三条 加大诉前保全力度,对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立案庭应及时审查受理。同时注重诉前保全措施的落实到位,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利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立案庭在执行案件审查立案时,应当重点审查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条件,是否具有执行管辖权,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有无曾用名)、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当事人执行申请同时应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审理阶段承办法官签字确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诉讼保全的相关手续。否则立案庭视为材料不全不予登记,后果由出具法律文书的审理业务庭负责。
第五条 立案庭应加强落实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及时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权利和风险告知书。经初步审查,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
第六条 法院对过去已作结案处理的中止、债权凭证或程序终结等需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的案件,立案庭除严格按程序条件进行审查外,需事先与执行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查明是否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由执行机构出具相关审查材料后,确定是否立案恢复执行。
第七条 立卷复查或审判监督程序过程中,立案庭或审判监督庭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应由合议庭明确需要暂缓执行的理由和意见报相关的庭长审批,立案后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函交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审查后下达暂缓执行决定书。
三、审 判 阶 段
第八条 审理阶段,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诉讼主体已经发生变化或者依法应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及时依法变更或追加诉讼主体;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未依法变更或追加诉讼主体的,应当依法移送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九条 审理阶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诉讼者均应有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卷宗评查时扣除相应分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审理阶段调解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对于调解协议中涉及的具体财产应查明其实际状况,不得将他案已作出确权处理的财产,或已被法院在他案中查封、执行的财产纳入调解处分财产。
第十一条 审理过程中,各审判部门要加大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力度,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到位,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应依法审查、及时处理并作出结论。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及时将诉讼保全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保全费收据等归卷,以便执行立案后执行机构做好财产保全措施的衔接工作。
对赡养、抚养、扶养等“三养”案件和其他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除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外,审判人员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及时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加大先予执行力度。
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人员应加大对肇事车辆、车辆及人身保险金额的诉讼保全力度,并及时与公安交警、保险单位进行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同时应加大先予执行力度。
第十二条 强化审判人员宣判、送达裁决文书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审判人员应在送达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同时,告知权利人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权利,告知义务人如果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判庭室对所审理的确认之诉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得申请执行,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审判庭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决定书等执行依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具备可执行性。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主文内容不明、存有歧义而影响执行的,相关审判庭应及时依法作出释明,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 行 阶 段
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如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执行人员应注重加强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工作,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和解率。并着力做好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案件执行结案的同时力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大局稳定。
第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实施权和裁决权分立的相关原则,涉及实体争议或新的法律关系主体等需要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的,在与相关审判庭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告知当事人起诉或申请再审,立案后另案处理。
五、其 他
第十七条 立案庭、审判庭、审判管理部门之间定期沟通和协调机制,重大问题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协调。各审判庭室所制作的诉前和诉讼保全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清单、送达回证复印件经承办法官签字确认后及时移交执行庭室,不得贻误案件执行最佳时机。
如因审判庭室未及时向执行庭室移送上述材料或审判、执行阶段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未采取的,以及已被法院在他案中查封、执行的财产纳入调解处分财产的。造成执行不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行为导致当事人赴省访、赴京访信访事件发生的,扣除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相应的绩效考核分值;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与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