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发布2起保护非公有制权益案例(执行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09 11:10:30



案例一:

原告商丘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李某梅、徐某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日,原告泉鑫公司与被告李铁梅签订一份购车合同,被告李铁梅通过原告泉鑫公司购买一辆长城牌小型汽车,车款总价120000元;因被告李铁梅资金短缺,由被告李铁梅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由原告泉鑫公司担保;如被告李铁梅逾期偿还贷款,被告李铁梅应按逾期总额的5%按日向原告泉鑫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徐传周出具书面承诺,作为配偶及车辆共有人自愿与被告李铁梅对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李铁梅共支付了车款50254元。因未按时偿还下余贷款,原告泉鑫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代其向银行偿还4620元。

裁判执行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泉鑫公司与被告李铁梅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李铁梅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泉鑫公司据此要求被告李铁梅向其返还垫付的车贷款462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鉴于双方就违约金的计算约定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未偿还金额的30%,即20923.8元[(120000-50254)元×30%]。被告徐传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李铁梅向原告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垫付贷款4620元、支付违约金20923.8元;被告徐传周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要求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但二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随后对二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押解,并上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2018年9月在查找到二被执行人踪迹后,执行干警将二被执行人传唤到法院,在万般无奈之下,二人才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汽车销售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车辆,被告双方夫妻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并且另一方专门出具了同意共同承担偿还余款责任的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无故拖欠申请执行人汽车销售公司垫付的购车款,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虽然高出法定利息部分没有支持,但合法违约金应当给付。此案的强力执行,有效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经营。

案例二

商丘市某银行与商丘市某水泥厂金融借贷纠纷案。(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商丘市某银行在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期间,分六次发放贷款给被告商丘市某水泥厂共计26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逾期后,被告归还本金32万元,至2015年6月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28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被告虽同意以其厂房、机械设备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财产,但双方并未依法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8万元及利息,以及原告对其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执行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被告在2016年6月底前一次性偿还拖欠借款本金228万元,根据先还后免原则,被告在履行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义务后,原告统一一次性减免以上本金的全部利息的协议。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多方筹措,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人的本金,银行依照和解协议免除了借款利息,使案件成功执行结。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申请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稳定发展并约定期限归还,是一种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时,均先预考虑如果强制执行被告商丘市某水泥厂财产用以抵偿银行贷款,务必会给水泥厂经营雪上加霜,甚至可能会使水泥厂破产,这无异于杀鸡取卵。因此,法院从长远考虑,积极做通银行工作,暂缓被告还款期限,同时也对被告某水泥厂释法明理,讲明借款不还将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给被告某水泥厂赢得了继续发展的余地。

责任编辑:王建华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05216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