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当前,全国法院攻坚执行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各级法院也正在紧紧围绕最高院关于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总体目标,攻坚克难,奋勇向前,在全国上下形成了决胜执行难的良好氛围。但在实现执行实践中,仍有一些方法层面的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开展,如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条法院规定仅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做出了明文规定,如果是法院出具的生效调解书,能否按本条的规定追究拒执罪?据了解,这样的案件在基层法院确实大量存在,依据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那就有可能使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据此“逃躲“了法律的制裁。
虽然业内和业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有建议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规避执行罪,也有建议将这一罪名扩展至藐视法庭罪。但大多是从罪名和量刑等角度进行探讨,笔者今天从另一角度即“判决裁定”的修改这一范畴提出自己的建议。
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为例,2018年前10个月已审结民事案件9950件,其中调解结案1779案,调解结案率17.87%,往年数据显示,调解结案率平均在30-40%之间。由此可以确认,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比重大,是结案的主要方式之一。另据统计,即使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仍有一大部分案件又进入到执行程序,并且这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规避、躲避执行,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教科书式老赖”。
随着全国决胜执行难的强力推进,随着执行攻坚战役不断打响,目前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良好声势。同时,各类“老赖”也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换拒执的手段。如通常所见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一般出具有借条,并且还有担保人作证等。因此,从案件审理阶段开始,被告就明知自己将要败诉,其一般可能采取的手段多数是拖延,通过隐藏踪迹不接受送达法律文书拖延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审理拖延开庭等,多数情况下在躲无可躲时,仍然采取拖延战术,以同意调解的形式与原告达成协议,但其最终目的仍然是“拖延”。因此,此类案件即使最后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仍然不会主动履行调解义务。纵然在执行程序中找到了被执行人,他还会采取“执行和解”的手段,分期给付、拖延履行。类似这样“教科书式老赖”,基层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可以遇到。因此,如不及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进行修改,还将影响不同程度地影响此类案件的审理,进而影响攻坚执行难的进程。
建议将刑法第313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修改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除涵盖判决和裁定外,还包括调解书、支付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内容,在现实执行中可以有效避免被执行人对法院通知、报告不予重视的现象。
二是将判决和裁定的范畴进行适度的扩展,为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提供理论支撑。避免当下对调解书拒不执行行为进行打击无法律依据的现象。
三是可以对被执行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告诫其无论是法院判决、裁定,还是调解、通知,只要其不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就将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