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上炒得纷纷扬扬的吴秀波与陈某某事件,轰动了整个娱乐圈。同时,由于认识不同,对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博弈。吴、陈事件虽说只是个案,但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也就是非法同居者以曝光某些事实为条件索要分手费,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哪?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索要财物的行为并不违法。譬如第三者基于协议、承诺或者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等,为索要一定的财物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惧怕,逼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或要挟”,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具有非法性,即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具有强制性,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其条件。如果“威胁或要挟”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或要挟”,而仅构成民法上的“胁迫”。如果分手的一方以检举揭发或者披露另一方的某些事实为前提,这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以曝光某些事实为条件,只是索要方进行索要的手段和技巧,并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不想给付,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三、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类案件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财物”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首先,不能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来认定,应依据案件的客观实际来分析。其次,要看索要主张是否有客观事实根据,是否有法律依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指索要主张的提出,必须以索要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实际侵害为前提,而非虚构事实进行敲诈;所谓法律依据,是指索要人所提出的索要项目和金额,有相应法律依据。如果基于上述依据进行索要,则无论索要金额多少,都是索要人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合法”行为,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索要人之所以提出要求,往往是基于同居时间较长,同居期间可能取得一定的共同财产或者基于被索要人的承诺、双方协议等原因。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也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由,其中也包括有配偶者与她(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非法同居者可以进行析产的权利。所谓的分手费是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费用的总称,至于分手费中含有哪些项目,还要细细研究,有些项目双方虽有约定,但法律不一定支持,比如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忠贞费”、“流产费”等。有些项目法律是支持的,比如同居期间一方有暴力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伤害,在两人同居期间可能不会要求赔偿,但一旦达到分手的地步,估计这个费用也会累加到分手费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有权提出索赔主张,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不能以索赔人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或者支持多少,来否定索赔人索赔主张的合法性、正当性;即使立法及司法上不予支持,索赔人仍然享有索赔的权利。从吴秀波、陈某某事件来看,陈某某提出较高的要求,是否事出有因,是否有合理的事实依据,笔者不敢妄加猜测,这需要进一步审查。
另外,我们不能以索要金额的多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基于非法同居后分手索要一定的费用,这是当事人行使其请求权的体现。至于法律层面能否得到支持,是民事案件审理的范畴。不能因为索要金额得不到法律支持,就认定索要请求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也就是说,不能以索要金额超出了法律支持的范围,就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这样认定,则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索要金额高于法定标准的维权案例,都可以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都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这种有原因的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围绕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从严掌握,不能因索要人以曝光某些事实就认定存在“威胁或要挟”,更不能因索要金额过大,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就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索要大额分手费用只有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否则构不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