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心得

  发布时间:2009-06-29 14:35:22


    案情:

    原告:陈忠华,又名陈中华,住商丘市观堂乡某村。

    被告:陈忠友,又名陈中友,住址同上。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在承包经营的一处面积为0.98亩的耕地上已耕种20余年,并于1998年8月31日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书》,且至今仍耕种有小麦。但2009年元月份,被告在该耕地上进行浇灌,并施上了化肥,称对耕地享有承包权,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此0.98亩地并非原告所承包,而是其双方父母承包的,只不过暂由原告进行耕种而已。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父母赡养费用由被告支付,本案争议的0.98亩耕地由被告进行耕种。被告于2009年元月份在该耕地上浇灌、施化肥,是履行该协议,并非侵权。

    审理: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0.98亩地原为双方父母承包,后交由原告进行耕种。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父母赡养费用由被告支付,本案争议的0.98亩耕地由被告进行耕种。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纠纷案,对于此类案件,调解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方法。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如果开庭判决,进而进入执行程序,对双方兄弟感情,双方与父母的感情都是巨大的伤害。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使纠纷圆满解决。

    在处理此类案件之余,法官摸索出了一套适合农村实际的调解方法:

    一、要认真阅读原告的诉状、提交的相关证据和其他材料,了解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根据其提供的初步证据,审查判断是否与事实相一致。

  二、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就要认真听取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的看法,认可程度,争议焦点以及相互间的差距,以便把握调解的力度,初步制定调解方案。

    三、在知悉原告请求、被告答辩的基础上,平等地与原、被告交流,及时了解原告的最低要求、被告的承受能力,从而对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做到心中有数。

    四、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具有亲和力,能够理解其处境。在调解过程中,不仅要讲法律,更要能够换位到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这样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甚至会感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主动让步接受调解。

    五、法官作为调解的组织者还要营造一种和谐的调解气氛。在诉讼调解中,法官要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文明的语言及平和的语气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让当事人畅所欲言,把案件的基本事实搞清

楚。在倾听中注意保持与对方对视,并适时点头表示认可对方,以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

    六、要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法官在进行调解时要选择最佳时机,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错失良机。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界影响小、诉讼成本较低的案件在开庭前调解,效果会很好,可以避免双方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激化矛盾;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则要始终保持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法官可以利用调查证据和鉴定证据的时机,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时间让其理性地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如离婚案件,就不宜马上调解,可以让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离婚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心结,消除一些误会。

    七、要学会巧妙利用其他社会力量来协助调解。法官在主持调解时,由于身份的限制,很多话不能自己说,同时,基于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仅靠法官一方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要善于寻求法院外的各方力量,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合力,共同调解。如充分利用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密切关系,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八、要注重调解艺术,学会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和背景,有的放矢地使用调解方法。对离婚案件多采用“冷处理法”、“借用外力法”,对赡养案件多采用“亲情融化法”,对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案件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换位思考法”等。

    九、 注重调解效果,实现案结事了。调解结案不是审判追求的最终目标。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才是法院审判追求的最佳效果。在调解案件时,要考虑调解后的履行问题,抓好结案后的协议履行工作,确保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责任编辑:左茂林    

文章出处:本院新闻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0491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