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用足、用活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促其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原告葛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9日,被告以投资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曹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于2017年6月9日诉至梁园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葛某与被告曹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18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按还款本金实际数额分批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窦军、陈红军向被执行人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曹某收到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为此,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曹某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房产及时进行了“四查”,查出曹某和妻子张某在郑州有房产2套,轿车1辆,银行存款17万元。查封以上财产时,被执行人曹某仍没有诚意履行法律义务,后执行法官将其拘传到法院。曹某伸出双手,称“我实在没有办法,我没有钱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法院拘留我吧。”窦军听到后,便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讲明法院已依法查封其郑州房产2套,轿车1辆,银行存款17万元,并已向房屋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其在郑州的房屋。如其还不还款,下一步将委托司法技术评估,依法拍卖房屋和车辆。被执行人曹某这才明白法院是动真格的了,要拍卖自己的房屋及车辆,顿时慌了,立即提出主动要求配合法院执行。执行人员遂找到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经过四次协调,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0万元借款全部履行完毕。
梁园区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查控中心,执行立案后,其做法是立即进行“四查”,为执结案件提供有利条件,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执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