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采取多种措施,对躲藏、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使其生活和工作上处处受限,促使其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7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息2分,同时承诺原告用钱时被告随时偿还,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支付部分本息后,下欠本金及利息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形成纠纷。原告于2017年9月1日诉至梁园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应偿还原告李某13.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鲍文杰、张亮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某收到后,仍拒不履行义务,还采取躲避不见的方式。执行干警多次去被执行人杨某的住处“蹲点”无果后,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对杨某在生活和工作上的高消费等行为严重受限,其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受到限制。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被执行人杨某迫于失信受限的压力,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了结该案,以求恢复其正常信用。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