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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前协调做法

  发布时间:2009-06-29 14:42:20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政诉讼引起的官民对立,促进官民关系和谐,我院通过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释明、后果提示,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一、诉前释法,力促和谐

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通过钢性的裁判后,虽然可以结案,但是不能做到“事了”,有时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复杂。因此,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一旦立案进入法律程序,当事人可能要花费很大的代价,由此也可能产生更深的误解,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对一些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或仅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对法律理解有偏差的案件,行政法官主动进行法律解释,教育疏导,争取起诉人消除误解,放弃诉讼。如汤某诉某运管处履行许可职责一案,汤准备设立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已进行了前期准备,租赁了办公场所,购买了办公设备,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于2008年9月向某运管处递交了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但等了数月,也未见运管处的答复,多次找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但都无果而终。无奈之下,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审查的法官经过查询,汽车租赁业的行政许可过去所依据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7年11月5日被废止。因此,再要求运管部门予以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按正常程序再进行立案、送达、答辩等一系列程序,汤某受到的损失会更大。为此,审查法官专门约见汤某,进行法律释明后,汤某终于恍然大悟,后悔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公司运营走了不必要的弯路。当庭就撤回了诉状,表示不再起诉。

    二、充分沟通,排忧解难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虽然表面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但实质上多数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在解决这类案件时,只要把他们之间的纠纷解决好,纠纷就会迎刃而解。如张某起诉某房管局要求撤销林某房产证一案,张某与林某系邻居,南北相邻而居,由于张某家的围墙占压林某家的少量宅基,虽然并不影响两家的正常生活,但两家为此还是发生了矛盾。2008年7月,林某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则以林某的住房是违章建筑,向法院起诉某房管局,要求撤销林某的房产证。收到张某的诉状后,负责审查的法官及时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并通过其邻居了解到,张、林两家的住房都是房改房。目前的状态是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两家家境都不富裕,过去两家关系比较融洽。但此次为打官司,张某已高价聘请律师准备“分个高低”。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法官就开始分头做双方的协调工作,从邻里感情、诉讼成本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耐心的说服引导,双方情绪都有些松动。为了扩大协调的成果,第三天,法官又专门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干部一起参与协调工作,经过双方认真的交流、沟通,双方都表示出要冰释前嫌、重归于好的意愿,法官又及时向张某代理律师通报了双方和好的愿望,以及张某困难的家庭状况,希望其协助作双方的和好工作。张某的代理律师当即从外地给张某打来电话,希望张某要听从法院的协调,并派人送还了张某交纳的2000元代理费。张某看到法官真心为其着想,一连三天为其忙前忙后,很受感动,当即表示不再起诉。林某也当即写下撤诉申请,撤回了对张某的民事诉讼。一对即将成为冤家的邻居又重归于好。

    三、及时建议,消除矛盾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明显的错误,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我们就及时地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函,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后果警示,建议其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提前化解行政争议。

责任编辑:左茂林    

文章出处:本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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