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组织30余名执行干警,在市区内将一门面房成功搬迁,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40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韩某、某置业公司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向债权人何某借款共计2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清偿借款。后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王某用位于商丘市某路的一处商铺以物抵债偿还申请人部分借款。
但就在法院处置房屋期间,王某又擅自将该商铺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经法院多次做工作,租房户拒绝搬迁。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认真研究,当日依法组织了强制搬迁。现场虽有被执行人及租房户的亲属企图阻止搬迁,但执行干警说明情况后,均迅速离开执行现场,搬迁工作经过3个小时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