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司法为民,保障审判,服务社会,方便当事人,梁园区法院采取六项措施,确保卷宗利用安全。
一是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凭有效证件,经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批准,方可查阅所代理的案件有关材料,但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申请再审需要阅卷的,经办公室批准,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所代理案件的卷宗材料;当事人查阅本人卷宗,持本人身份证(法人的持单位介绍信、机构代码证),经办公室批准方可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材料,经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二是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在法院查阅、复印,档案原件不得外借,确因司法鉴定等特原因必须借阅原件的,须经院长批准,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借阅前必须将所借的卷宗复印,归档暂存至原件归回。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档案的,由本院监察室持纪检组长签发的档案利用通知单和借阅单位介绍信,统一办理借阅手续,并负责催收。
四是上级法院调阅档案的,由立案庭凭上级法院调卷函,统一办理调卷手续。
五是业务庭室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本庭卷宗的,持本庭庭长签发的档案利用通知单,经办公室批准,查阅、借阅其他庭室卷宗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六是查阅、复印卷宗必须在装有全程视频监控的阅卷室内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复印案件材料应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卷宗利用完毕后应填写阅卷单,阅卷单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