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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秉公审理扬正气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发布时间:2021-01-05 14:57:42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秉公办案,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1月4日上午,元旦假后2021年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杨某龙手捧一面写有“秉公审理扬正气,依法办案促和谐”的锦旗,来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0年6月,梁园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杨某龙诉被告商丘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经庭审和采信有效证据后认定,2019年5月,原告与被告商丘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原告将其名下大众牌汽车抵押给被告张某,被告向原告出借现金1万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每月150元。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原告之妻张某霞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借张某霞1.5万元。被告将与原告之妻的借款都计算在原告身上,导致原告无法在合同期内以1万元本金及150元利息赎回车辆。被告又以原告预期未依约赎车为由,非法将车辆高价倒卖外地并且出现了违章。据悉,涉案车辆购买时间为2016年6月,而原告与妻子张某霞2019年结婚登记,涉案车辆系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张某霞无权抵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关于约定“原告未在一个月内赎回车辆,被告有权处置车辆”,该条款为流质条款无效。被告张某接收原告每月150利息,视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涉案车辆赎回期间,视为不定期。故截至2020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要求赎回车辆期间届满,超出期间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仅止于双方,与被告和张某霞之间借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也不相同,不能对抗原、被告之间就涉案车辆之间的约定,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杨某龙限期内偿还被告张某贷款1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限期内返还原告杨某龙名下大众牌汽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龙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因此,杨某龙特将锦旗亲手交到承办法官手上,以当面表达自己对梁园区法院工作的感激与谢意。

责任编辑: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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