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胡某在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到位1360000元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胡某在2019年10月12日恢复执行,执行到位3900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胡某在2020年11月18日恢复执行,执行到位500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2021年4月21日恢复执行,庭长贾胜乐带领书记员杨鑫山多次与被执行人做工作在2021年11月3日执行到位400000元。
执行结果
该执行案件历时近6年的时间,最终执行完毕,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给申请人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均应及时、主动履行,确保司法公信得以树立,司法权威得以彰显。任何心存侥幸,隐匿行踪,甚至想以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必将受到最严厉的惩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梁园区法院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执行活动,坚决根治执行领域顽瘴痼疾。本案梁园区法院执行局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前前后后一共历时70个月,最终执行完毕。给申请人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体现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突出成效,树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