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该案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商丘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许某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路北侧学院路东侧某号楼1-501号的房产。2021年3月14日,买受人郝某以15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1、申请人商丘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借款5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为570000元,本息共计1070000元。
2、被执行人许某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路北侧学院路东侧某号楼1-501号房产于2021年3月14日通过司法拍卖网拍得1590000元。
3、拍卖款1590000元扣除抵押权款537006.96元、司法拍卖辅助费、网拍公告费5172元等,下余1047821.04元。
执行结果
申请人商丘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领取剩余执行款1047821.04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司法拍卖辅助费、网拍公告费5172元,共计1052993.04元(许宁名下拍卖的房产无剩余款项),剩余未执行到位部分申请人商丘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案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偿还借款,但其不仅拒绝履行,还隐匿行踪躲避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许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执行过程中,梁园区法院主动作为,采取冻结、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最终将失信被执行人房屋成功拍卖,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