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申请执行遂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标的4500000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1402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6日生效。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梁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拉入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采取措施后被执行人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被执行人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号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发现其银行卡中的冻结金额足够偿还被执行人,快速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款扣划到梁园区法院,在申请人写出收到条后扣除执行费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义
玩火者必自焚,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环境下,一切妨碍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对抗行为无疑于螳臂当车,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道。本案中,被执行人遂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旧躲避执行,藐视法律,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