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近年来,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趋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加重了刑事审判的工作量,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上升,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将附带民事调解运用到刑事审判中,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度、实现公正审判、维护平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涉诉信访案件,更好地落实省高院提出的“调解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起:
(一)要有耐心、恒心和热心。由于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影响调解效果的因素也很多,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小,需要反复多次作深入细致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有耐心、恒心和热心。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经常遇到请托人说情。针对这一情况,可将说情者纳入到调解之中。因说情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说情者的意见多数能被当事人所接受。因此,调解过程中,在坚持公正执法的前提下,通盘考虑,加强协调,让说情者做当事人的工作,主动接受调解意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达到化解矛盾、解决争端、服判息讼之目的。
(二)要讲究调解的方式、方法技巧。调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调解语言所具有的释疑性、策略性、疏导性。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进行解疑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进行春风化雨、苦口婆心的劝导,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方法,启发疏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调解技巧和说服能力。法官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等当事人将不满情绪宣泄后,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提出不接受调解的可能产生的后果,促成当事人以积极态度的调解。在时机成熟时,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在一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而达成调解共识。
(三)要寻找并把握好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调解点。一般情况下,调解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益处,即互惠互利。所以,在调解中要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基点进行调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底线,并围绕这一“底线”展开调解。
(四)要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目前,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以自己的认识、经验为标准,来作为衡量调解的尺度。如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坚持按法律规定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坚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主审法官就应该灵活掌握原则进行调解。积极寻找“情”与“法”的切入点、平衡点,让被告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去体谅、理解对方,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达到缓解、消化社会矛盾的效果。
(五)要讲求方式方法灵活处理。在调解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到庭,有的未到庭,到庭的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但却无法判断未到庭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此时,可由先到庭的当事人先提出调解意见,并在协议书上先行签字认可。未到庭的当事人在到庭后接受调解意见的,办理补签认可手续。不认可的,重新制订新的调解方案。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参加法庭调解。而未办理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允许其参加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从而及时化解矛盾,提高调解效率,节约审判资源。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日常触及社会矛盾焦点较多的法官所应尽的职责。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的每位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增强调解意识,发挥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力争使所承办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90%以上,为落实“调解年”活动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