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的“3.15”。在2022年3月15日这个消费者特别关注的日子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一《规定》从字数上来看虽然不多,但对当前流行网络的网上消费,却有着重点的规范作用,特别是对热衷于网络消费的广大网民,对网上消费行为的保护更加全面,因此可以说,网络消费者的福音来了!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升级换代,网络应用也不断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网上购物也从时尚逐渐普及,大到汽车,小到玩具,从家用电器到生活用品,可以说网上是应有尽有,无所不及。从事网上经营的商家也是遍地皆是,无所不在。当然,正常的网上经营不仅方便了广大民众,更推动了互联网事业的突飞猛进,也推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更有很多通过网络影响企业巨大转变的事例。比如劝导人们理性消费的“鸿星尔克”“蜜雪冰城”等,在企业经营面临绝境的情况下,十分“不理性”的为灾区捐出巨款,深深地打动了全国网民,于是乎,全国消费者也用“不理性”的消费,一夜之间让企业起死回生。更有不少全国知名的网红们,动辄一晚上销售几个亿,也有不少政府部门的县长、局长也争相挤入“网红”的行列,帮助当地繁荣经济。
网络消费的爆炸式发展现状,注定会带来另一种现象的滋生。网络经营商家虽然大多数都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总有个别的企业或人员,偷机钻营,利用网络的漏洞或管理的缺失,大发不义之财,给网络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正是鉴于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以规范审判的方式,明确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以此告诫网络经营商家务必合法经营,提醒广大网络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定》第一条首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能否依法认定无效进行了明确。正如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相同,网络消费者通常情况下在接受邮件时,不签收快递人员不会让其拆封检查,如果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商品出现问题时约定责任由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这显然也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如此种种,《规定》通过列举当前网络消费活动中的常见行为,就如何认定或审理裁判进行了规范。
在这还要特别提醒的是,不少网络经营平台为了促销,采取了不少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的奖品、赠品。《规定》第八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不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就网络消费着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进行了明确,相信在《规定》施行后,网络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要十分谨慎地介绍产品,绝不会再轻易说出“假一赔十,假一赔百”类的语言了。
《规定》虽然已经十分详尽,相信其施行后不仅可以更好地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更对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果能够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注册时就规范好相应的后续保障措施,如银行系统的保证金封存、信誉金等,一旦出现损害网络消费者的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管理平台就可以用预先缴纳的这部分资金来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将更有利于规范网络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