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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1人犯“帮信罪”等涉嫌洗钱数十亿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8-04 11:38:39



     一、基本案情

    (一)网上购买口罩款牵出“帮信案”

    因区区17万元一笔购买口罩款,牵出涉嫌洗钱交易流水过数十亿元的犯罪团伙。2022年1月10日,以王某明为首的11人犯罪团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罪等,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和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0年2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短时间内袭击全国,各地为了防止疫情漫延,通过各种渠道争相购买防护用品。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某乡的村民王某,通过网络购买17万元的口罩,将钱款转入到“青岛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办的对公账户后,不仅钱没有踪影,所购买的口罩更是泥牛入海。当王某意识到被骗后迅速报警,警方闻警而动,立即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山东青岛将王某明等人抓获,其他嫌疑人得知消息后也主动投案自首。

    (二)为他人收购银行卡帮助洗钱

    公诉书显示: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明认识了名为秦某的东北男子,在明知秦某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王某明仍组织人员办理银行卡出售给秦某。王某明负责联系秦某,对接一切事宜,并安排徐某宁收购他人个人银行卡,每月按照固定的时间或者固定的银行卡数量,通过快递邮寄外地,王某明负责给徐某宁支付卖卡钱,再由徐某宁支付给其他卖卡人员。王某明安排贺某虹专门负责代办公司营业执照和预约银行带领客户开户,办理出来的公司账户银行卡由贺某虹通过快递邮寄外地,形成稳定的犯罪团伙。徐某宁按照王某明的要求,以每月每套1000元钱的价格收购个人银行卡,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公司账户银行卡。王某明将收购的公司账户银行卡高价卖给秦某,被秦某用来实施诈骗活动,其中骗取被害人王某17万元人民币。共办理个人银行卡109套,公司账户银行卡38套,被秦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三)涉案洗钱数亿金额触目惊心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所卖出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资金洗钱流水交易额少则几千万元,多则数亿元。其中王某盼所卖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3.1亿元人民币;卢某士所卖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3.6亿元人民币;袁某光所卖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6亿元人民币;孙某东所卖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9亿元人民币;王某俊所卖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3.8亿元人民币;申某青所卖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3.7亿元人民币;王某国所卖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1亿元人民币。累计近20亿元人民币。

    而11名被告人在卖出银行卡或公司账户时,获得的直接利益仅为几百元、千余元或万余元。

   (四)公开开庭审理11名被告人

    2021年7月16日,案件在梁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将真诚悔过,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因案情重大,审理期间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补充相关证据和发现漏罪进行补充侦查。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经合议2022年1月进行了公开宣判。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孔某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盼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被告人卢某世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徐某宁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被告人袁某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被告人孙某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孙某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被告人申某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被告人贺某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孔某辉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盼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卢某世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徐某宁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袁某光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孙某东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孙某东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申某青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国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贺某虹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明、孔某辉、王某盼、徐某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相互结伙大量收购,买卖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属数量巨大。被告人卢某世、袁某光、孙某东、申某青、王某国、贺某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相互结伙大量收购,买卖银行卡、银行对公账户,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盼、徐某宁、王某国、孙某东、袁某光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取现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之间有竞合关系,属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盼、徐某宁、孙某东、王某国、袁某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世、孙某东系刑满释放五年内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人犯罪团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相互结伙大量收购,买卖银行卡、银行对公账户等,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虽然自己所得仅为几百、数千或万元,但所涉及的洗钱和诈骗金额高达数十亿。不仅包括个人银行卡,还包括公司账户银行卡。确实成为了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凶和工具,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处。

责任编辑: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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