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
已付款购买的房屋
却登记在别人名下
请根据法院审理的这则案例一起学学“法”吧:
【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与被告某公司经口头协商,用原告投资在被告的股金折抵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三份收据。载明:收到购房款(421060元)等各项费用的数额及房屋的房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未果。后发现被告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杨某某名下,遂向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梁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双方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购房款原告是给付的现款还是用其投资款折抵的购房款,均产生原告已经支付购房款的法律效力。被告为原告出具收到购房款收据,即能印证被告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后未给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又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梁园区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等款项和利息;被告赔偿原告421060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