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新郑市铜某村租用民房,以购买的植脂末、含乳食品基料粉(风味固体饮料)为原料,采用分装、封口、贴标等方式,掺杂后生产假冒的俄罗斯奶粉,在明知所生产的奶粉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通过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
经调取陈某甲持有的“俄罗斯奶粉优选”等2家拼多多店铺数据,销售假奶粉金额为840749.48元。另外,被告人陈某甲还销售给被告人陈某乙假奶粉约10万元,销售给被告人陈某丙假奶粉约1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累计销售假奶粉金额为1040749.48元,非法获利30万元。
被告人陈某乙自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陈某丙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分别从陈某甲处购进假奶粉,加价后通过各自注册的网店向外销售。经调取被告人陈某乙持有的“辰峰食品商行”等2家拼多多店铺数据,累计销售假奶粉金额为152066元,陈梦阳非法获利15000元;经调取被告人陈某丙持有的“明月进口食品”等3家拼多多店铺数据,累计销售假奶粉金额为111893.69元,陈某丙非法获利1万元。
经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生产销售的假奶粉脂肪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另查明,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奶粉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对陈某甲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15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50171.56元,被告人陈某丙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10000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冻结陈某乙名下中国银行卡账户资金人民币29828.44元、扣押陈某甲名下汽车一辆。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陈某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典型意义
伪劣奶粉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莫大的威胁。如果消费者使用了伪劣奶粉,其健康可能受到严重的威胁。伪劣奶粉往往缺乏必要的营养成分,同时可能混杂有细菌的其他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还会使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受到影响。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植脂末、含乳食品基料粉等原料非法生产假冒的伪劣奶粉,并通过网店销售,陈某乙、陈某丙明知陈某甲所生产的奶粉系假冒伪劣产品,仍利用其提供的原料参与分装,并通过各自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