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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丘梁园区法院:组织考试作弊,违背考试诚信,真“刑”!

发布时间:2024-06-06 19:31:26


    考试制度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侵犯国家考试管理秩序,也侵犯了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近期,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被告人刘某伙同尚某等人商议在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刘某在2023年5月建立微信群“1111111”,并将其余人拉入群中,刘某以公司评优评先、调整工资可以优先考虑为条件,让尚某联系武某帮忙考试作弊并将其拉入群中。之后的考试现场,由将手机带入考场的群内人员张某、艾某等人找机会将试题拍照通过该微信群发送,由武某在考场外的家中帮忙翻找试题答案,找到答案后再传入群内,供群内人员抄袭、作弊。武某在家中做题传递考试答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刘某、尚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尚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诚信应试是所有考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考试作弊和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性。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惩治了涉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考试秩序,对于仍然心存侥幸、企图以身试法的人,具有深刻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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