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有人会为了各种匪夷所思的理由而走上犯罪道路。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尤为恶劣。故意纵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危害公共安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就曾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故意放火,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商丘某小区为达到向自己女儿李某某要钱和该房屋房产证的目的,自己使用打火机点燃枕头、被子进行助燃,火势燃起后,被邻居发现告知物业,随后物业等人将火扑灭。火情造成该房屋厨房内大量的厨具严重损坏,且厨房内有燃气管道,严重危害了楼栋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次日,被告人李某为了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此房屋钥匙,使用打火机点燃门口脚垫并倒入白酒助燃,同时拍摄视频发给被害人李某某,威胁李某某给其送钥匙开门,楼道充满浓烟后被物业发现将火势熄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放火一时爽,后果很严重”,放火是一种法律严厉惩处的行为,其不仅可能威胁生命、财产,还会对公共安全形成极大隐患,具有极大破坏性。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都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害人害己。法网恢恢,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走向犯罪的道路,最终用自己的人生为冲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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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