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集资参与人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程,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严格按照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到集资参与人分布情况的前提下,经本院通告告知集资参与人推选代表人的日期现已经届满,集资参与人未能推选出代表人,经本院研究决定,现指定石孝杰等 3 人为本案集资参与人代表人。现将代表人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石孝杰,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
吴建立,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0********;
李 艳,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0********。
现予以公告。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