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怒气便将侮辱谩骂的字眼公开发布到互联网上,令众人围观,这是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守法。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23年11月份左右,被告黄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发表有损原告名誉的言论。具体内容为:“母亲陈某,拿着我爸的救命钱跑啦,她给你说的房子我也没住过,她给那个男人一直住的,陈某玩过的男人介绍给俺庄的,人家找到店里骂她说她,人家在外面骂她”等类似语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因其母亲与其他男子拍摄抖音产生不满与其母亲产生纠纷,黄某擅自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其母亲的不当言论,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从亲情和法理上耐心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来缓和双方紧张的关系,虽然该案件没有调解成功,但在调解的过程中,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同意给其母亲道歉。
法院判决:黄某向其母亲当面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双方为母子关系,双方本应是世间最信任彼此的人,黄某却为了泄一时之愤,擅自在朋友圈发送关于原告的不当言论,既伤害了母子情分又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