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发型创意部因做发型时将顾客肖女士烫伤,并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余元。
2009年7月的一天,爱美的女士肖某,来到位于商丘市某路的发型创意部做发型。由于她经常来店里做发型,肖女士与店里的员工十分熟悉,相互打过招呼后,一名员工就将肖女士安排到一个烫发器的位置上坐下,并用烫发的器材及用品为其做发型。
店里人来人往,员工忙忙碌碌,爱美的顾客也正在悠闲自在地翻看着各式各样的发型图片,突然,一声锐利的尖叫声,让本来平静的小店沸腾起来。原来是肖女士正在使用的烫发器蒸汽管断裂,100度的热蒸汽顺看肖女士的后脑勺掉下来,把本来想美一下的肖女士的后脑上烫掉了一大块皮。受伤者的痛疼仿佛一下传染给了所有的人,店里的员工及顾客都一下子乱了起来。找药的、打120的手忙脚乱,受伤的痛不堪言,将受伤的肖女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深Ⅱ度烧伤。当天,发型创意部还赔偿了2300元,肖女士出具了收条,并注明“以后两清,后果自负”的字样。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两家又因此事打起了官司。
事情过去一个多月后,本来认为只是简单烫伤的肖女士,没有想到后脑的烫伤不仅没有痊愈,反而越来越重,不得已只好于同年8月21日再次住院治疗,又支付医疗费近3000元,并且据医生告知,烫伤的部位以后也不会生长头发,要长期戴假发,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这就给本来就十分爱美的肖女士做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为此,她又提起诉讼,要求发型创意部赔偿损失。
发型创意部在辩护中认为:已经赔偿了肖女士的损失2300元,并且有其出具的收条为证,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美发服务行业,应当尽到保障消费者身体不受损害的义务,由于被告平时对设备疏于保养管理,导致肖女士在烫发时被烫伤的后果。原告作为一名年轻的女性,对美容缺损致残痛苦不堪,精神也受到了损害。双方在事件发生当日虽然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原告当时的伤情未作实际定论,鉴于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的情况,被告作为过错言方应当依法按照实际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协议赔偿数额2300元显失公平。同时,由于原告受伤后怠于治疗,致使伤情加重,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为此,判决某发型创意部赔偿原告532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