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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女工手扎伤 雇主担责又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30 11:21:02


    近日,梁园区法院对一起雇员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雇主王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19600元。

    2008年6月,陈某经人介绍到王某投资开发的超市打工,负责肉馅机的操作工作。2008年12月31日,因停电后突然来电,陈某不慎被扎伤右手食指和中指,经住院治疗,陈某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仅在陈某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00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构成雇佣关系,陈某在工作中手被扎伤,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本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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