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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围绕社会和谐做好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0-11-04 09:07:50


    当前,人民法院应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立足于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和实践民事审判调解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审判调解定纷止争的政治效果,互利共赢的社会效果,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的统一。

    合基层审判工作体会,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调解工作。

    一、要让法官对调解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法院要从构建社会和谐的高度,要求全体法官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探索调解方式,学习典型案例,交流调解经验,使调解工作深入到法官心中,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强化审判调解的价值理念,提高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开展调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调解成为审判工作中法官的自觉行动。

    二、积极探索调解艺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始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可直接调解的案件,暂不排期开庭,限定时间直接进行调解;对进入审判流程的其他案件,主要实行开庭调解;支持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把调解重心放在庭上,庭上调解不成立的,可休庭后再进行调解;判后也可以调解,但原则上要案结事了,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三、开展“庭前、庭中、庭后、判后”调解。庭前调解,就是将婚姻、家庭纠纷、简单债权债务纠纷、一般人身权纠纷等案件,纳入到庭前调解的范围,要求干警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找准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庭中调解,对一些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做好疏导和说服工作,力争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庭后调解,对当庭难以调解的案件,为了双方的利益,让当事人权衡利弊,承办法官采取个别谈话,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判后调解,主要是针对个别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工作持怀疑态度时,采取的一种调解方法。由于当事人虽经法官多次讲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但一直心存怀疑,当接到判决书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又积极要求调解,法官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四、多方联合调解,力争达到案件审理的最佳效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调解力量的作用,对已经过乡镇司法所或民调组织进行过调解,在对发生纠纷的根源了解透彻,能够协助法官迅速找准调解切入点,增大案件调解成功率等情况下,法官协调掌握案情、或对当事人影响大的人员参与调解;对因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群体性民间纠纷,在群众来信来访时,由包片法官进行及时妥善的劝导,向其讲明人民调解的优点、调解效力以及诉讼的风险等,引导群众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基层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由包片法官提供法律咨询和跟踪指导,尽力促使纠纷在调解中得以解决;对经群众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由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典型案件认真总结,或由包片法官整理成书面材料,用于指导其他群众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对群众反应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多次又难以解决的案件,如赡养案件、赔偿案件等,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等方式,组织广大群众旁听,即宣传法律常识,又引导教育群众遵纪守法,还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又有力推动和支持了群众调解组织的开展调解工作。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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