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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如何及时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案件

  发布时间:2010-12-01 10:08:49


    在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活动中,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结一起45位农民工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案,经法庭调解,以被告支付45农民工劳动报酬60000元得以顺利结案。此案虽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不断发生的现象,基层法院应如何端正认识、及时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纠纷,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首先,要认识到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得不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劳动者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落,从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及经济发展都产生影响。

    其次,在对拖欠工资的认定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拖欠”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需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所以,对工资拖欠的追偿和制裁应当是一种日常性行为,而不是非到等年底或特定时期才进行突击。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弥补。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本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应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判。在司法环节,凡涉及到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农民工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先予执行、免费受理、司法援助等优惠政策。

    第四,我国法律对于拖欠民工工资的制裁,仍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一方面是对工资拖欠的追偿仅限于对拖欠额度的补发上,甚至连补发都难以足额,更不用说拖欠利息及其他损失了,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鼓励拖欠”。另外,应当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惩罚性制裁措施,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人,经过严厉的惩罚来遏止和消除这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参考与借鉴国外关于此类案件的做法。如新加坡法律规定:雇主以预付为由,对工资做出利息之类的扣除或者在工作地点向劳动者出售商品,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年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克扣劳动者工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6个月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

    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如果工资得不到解决,社会的安全稳定将会受到影响。因此,作为人民法院应及时快速地处理好涉农案件。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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