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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言取走八千元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09-06-30 11:28:24


    6月4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李某不当得利八千元。

    被告韩某以给原告找工作为名,于2005年11月向原告李某取现金八千元,并写了收据。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拖再拖,不但没有给原告找到工作,原告的八千元也不予返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八千元。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本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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