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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工资收入并未减少的情况下可否主张误工费

  发布时间:2009-06-30 11:33:40


问题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工资收入并未减少的情况下,可否主张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或者企业职工因公外出受伤。这些人受伤后并没有“实际减少” “固定收入”,所以有人认为应该不支持误工费。但是,现实生活中退休后被返聘或在其他参加工作的人员比比皆是,除了退休金外,他们还因参加其他工作、发挥余热而又有其他收入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或者企业职工因公外出受伤误工而未被停发工资,是基于政策、制度规定,而非致害人的原因;而且,工资只是8小时以内工作的报酬,并不排斥受害人8小时以外通过合法劳动获取利益。所以,我们建议,对此应进一步扩充解释,只要受害人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受伤误工致收入减少的,就可以主张误工费。

    问题二:在道交事故赔偿案中,对受害人何时做伤残鉴定,应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因车祸被截一肢,出院时医院竟开具长达两年的休息证明,受害人两年之后才去作伤残鉴定。众所周知,受害人被截肢出院后,其所受伤害及伤残等级、应得赔偿金应该都已是基本确定的,对此,或许双方也均心知肚明。就医院对受害人开具休息证明,或许受害人确实需要休息;但是,必须休息两年的真实性,法官认为侵权人应该有很大质疑。但是,因为有交强险托底,如果侵权人不要求对休息两年的必要性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法院对医院盖了公章的证明,只能认可。也就是说,即便知道有水分,也无能为力。

    审判实践中,已经存在上述“休息”对侵权人的赔偿造成严重的扩大的案例。同时,还有利用司法鉴定获得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赔偿请求不逾时效的个案,但确使得案件的审理复杂化。

    我们认为,受害人受伤后经过三个月的治疗或治疗终结后即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是我国对受害人伤残鉴定的时间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建议对此做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规定。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本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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